地產新聞

 紅單開鍘!預售屋買賣賺取差價,查緝綜所稅




作者:MyGoNews編輯部

時間:2013-11-27




 




預售屋買賣賺取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自動報繳所得稅

預售屋買賣賺取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自動報繳所得稅聞摘要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奢侈稅課稅範圍,但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因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造成鄰近繁榮地段紛紛推出高科技多功能的高價豪宅,由於銀行存款利率仍持續低檔而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情形下,有不少投資客轉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利潤,甚至流行以「紅單」方式轉手賺取價差。

 

所謂「紅單」,就是指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的「購屋預約單」,通常投資客只要在預售屋正式開賣前(稱為預售屋買賣之潛銷期間),給付少額的訂金取得預約單,就可取得優先承購權,等到預售屋正式開賣後,建設公司調高房屋售價,有預約單者就可以較低價格購得房屋,所以「紅單」的需求日增,轉手價差水漲船高。

 

為維護租稅公平,查核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除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建管課等管道蒐集資料外,尚會透過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之情事。

 

基於「愛心辦稅」理念,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紅單之情形,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相關收支憑證,確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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